公交车急刹致孕妇流产,法院赔偿判决引争议

发布于:2025-08-18 阅读:0
上海42岁李女士乘公交时,因私家车插队急刹摔倒,致流产且嗅觉丧失。她起诉索赔9万,一审、二审仅判赔3500元精神损害金,引发对流产赔偿边界和生命伦理法律救济的思考。

上海晚高峰,车流喧嚣。42岁李女士乘坐公交车时,一声刺耳急刹车,她重重摔倒。头部撞击疼痛难忍,这只是噩梦开端。医院告知她已怀孕6周,因事故后CT检查与药物治疗,胎儿被迫终止妊娠。创伤性嗅觉丧失,更让她身心蒙上双重阴影。

公交车急刹

交警认定,违规变道插队的私家车主张女士全责。李女士起诉张女士与公交公司,索赔清单里除了医疗费、交通费等,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格外显眼,直指流产与嗅觉丧失的巨大创痛。然而被告抗辩,人工流产相关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不应由其承担。

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,展现严谨司法权衡。对于人工流产医疗费用,法院捕捉事故时间、孕周、CT检查必要性等关键节点,形成逻辑闭环,证明流产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,支持该项费用赔偿。

但在精神损害赔偿金裁量上,法院虽承认李女士精神痛苦,却依据“伤情”衡量。判决书指出“流产和嗅觉障碍未达高额赔偿标准”,将8万元诉请调至3500元。李女士不服上诉。

孕妇流产

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阐释精神损害赔偿法理。否定伤残等级前提论,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以伤残等级为门槛。强调赔偿额要综合侵权人过错、受害人损害后果及上海生活水平。最终认定一审3500元尚在合理范围,驳回上诉。

本案折射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困境。“直接身体伤害”原则束缚下,胎儿法律地位成障碍。我国法律未普遍承认胎儿独立健康权或生命权,流产常被视为间接精神损害,赔偿受限。

精神损害“严重程度”量化也难。流产对42岁高龄孕妇意味着特殊生育期望破灭,叠加嗅觉丧失,这种创伤远超一般人身伤害。但现行标准缺乏评估指引,法官自由裁量易引发公平性质疑。

法院判决

李女士案判决引发思考。法律是否应重新审视胎儿权益保护,将母亲流产痛苦纳入赔偿范围。能否建立科学精神损害评估机制,考虑受害人年龄、生育状况等因素。法官在裁量时,能否在法律刚性与人性温度间找到平衡点。急刹车改变了李女士人生轨迹,法院判决划定责任边界,可她的伤痛能否得到更充分衡量,值得深思。

二维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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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公交车急刹 孕妇流产 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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